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047號
聲 請 人 黃金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清洪實業有限公司、林嘉洪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清洪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林嘉洪(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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