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948號聲 請 人 李招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鐘德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提示日是否有誤?遞狀日期為109年10月13日、提示日 為109年10月14日無從提示,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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