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09年度,445號
TCDV,109,司監宣,445,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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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監宣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賴桂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賴美玉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
三、被繼承人賴世傳之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孫輩)
  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四、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若相對人分得之部分小於其應繼分,
  則應一併提出該協議對相對人無顯然不利益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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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