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86號
TCDV,109,司拍,386,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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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春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涂仲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2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 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 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1月20日。 (六)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春蓉涂仲緯,債務額比



例:全部。
相對人即債務人涂仲緯於民國109年2月21日邀同相對人即債 務人王春蓉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7,500,000元,約定 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39年2月21日,應按月繳 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 109年6月2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17,427,73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購屋貸款契約、借款歸 戶明細查詢、催告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相對人戶籍謄 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 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 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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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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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福星段│ │50 │ │945.68 │王春蓉:1000│
│ │ │ │ │ │ │ │ │00分之4861 │
│ │ │ │ │ │ │ │ │涂仲緯:1000│
│ │ │ │ │ │ │ │ │00分之7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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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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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 │臺中市西屯區福│旅館 │七層:113.24 │陽台:9.11 │全部(所 │
│ │ │星段5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113.24 │ │有權人:│
│ │ ├───────┤007層 │ │ │涂仲緯) │
│ │ │臺中市西屯區漢│ │ │ │ │
│ │ │翔北街51號七樓│ │ │ │ │
│ │ │之2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2,310.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160 │
│(含停車位編號1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07) │
│(含停車位編號24;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61)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2│720 │臺中市西屯區福│旅館 │七層:70.87 │ │全部(所 │
│ │ │星段5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70.87 │ │有權人:│
│ │ ├───────┤007層 │ │ │王春蓉) │
│ │ │臺中市西屯區漢│ │ │ │ │
│ │ │翔北街51號七樓│ │ │ │ │
│ │ │之1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2,310.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918 │
│(含停車位編號0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61) │
│(含停車位編號1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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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