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莊凱仲即莊陳金枝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莊陳金枝枝除戶戶籍謄本。
二、莊陳金枝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四、請提出莊陳金枝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
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