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379號
TCDV,109,司促,33379,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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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3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江宜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
  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
  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宜潔於民國97年6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
     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0年6月27日止共消費
     簽帳55,53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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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