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281號
債 權 人 張哲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莙羚即呂沛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呂莙羚即呂沛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
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陳報利息38,000元之計算方式。
㈣陳報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
呂莙羚即呂沛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