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164號
TCDV,109,司促,33164,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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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64號
債 權 人 林蒼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季良陳姿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二人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依狀附
   支票影本所示,該支票非債務人二人簽發,亦無二人背書
   ,無法釋明請求)。
  ㈡提出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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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