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094號
TCDV,109,司促,33094,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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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09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承謚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茂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茂生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 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臺中市大肚區戶政事務 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顯因住所不明,須 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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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