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756號
TCDV,109,司促,32756,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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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5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蔡明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
    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
    』故請求予以限縮。
  ㈡. 相對人於民國92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
    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
    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
    為限。
  ㈢. 相對人至民國97年2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26752元
    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2950元為自民國92年11月20
    日起至民國97年2月25日止之消費款,新臺幣2602元為
    循環利息,新臺幣1200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帳務資料,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275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明國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2950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7年2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6日起  │月3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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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