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753號
TCDV,109,司促,32753,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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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昱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昱昕於民國109年3月1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
  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942元整。(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
  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
  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
  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
  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57元整。(2)延滯期間利
  息:自民國109年7月14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9942元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
  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4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
  自民國109年7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
  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
  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
  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275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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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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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9942 │     │月14日起  │      │十五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後應回│
│  │   │     │      │      │復依原借款年利│
│  │   │     │      │      │率14.99%計收遲│
│  │   │     │      │      │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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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