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廖宜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01月17日
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
0號函核准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許可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公司法第319
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其
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爰相對人廖宜源於民國103年12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300
,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12月04日起至民國110
年12月04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88%機動計付。本金及
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分期攤還,現尚欠聲請
人105,089元整。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
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之翌日起,即自民國
109年01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最高連
續收取3期,每期新臺幣1,000元之延滯違約金。立有個
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三)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
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貸款約定書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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