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700號
TCDV,109,司促,32700,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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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00號
債 權 人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東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志鎬
林信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蔡志鎬林信介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具體敘
   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提出蔡志鎬、林信
   介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請求週年銀行利率為何?。
  ㈢陳報請求金額為何?請求金額與事實理由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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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