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00號
債 權 人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東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志鎬、
林信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蔡志鎬、林信介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具體敘
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提出蔡志鎬、林信
介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請求週年銀行利率為何?。
㈢陳報請求金額為何?請求金額與事實理由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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