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63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尤肇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尤肇裕於民國92年7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5520000108193202),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7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984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49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
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⑦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相對人尤肇裕於民國94年5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h卡(帳號:5577697007919207),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6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6月15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1072元及違約金10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Ready 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
①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②1000元至10000元
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③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
,需繳交違約金200元④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
交違約金400元⑤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
金700元⑥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263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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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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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尤肇裕 552│自民國 097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85170 │0000108193│07月 05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202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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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尤肇裕 557│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1508 │7697007919│06月 16日 │ │點六三 │
│ │元 │20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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