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563號
債 權 人 江孟勳即台醫藥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特益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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