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558號
債 權 人 帕波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奎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借款金額究為「208,738元」或「277,993元」
?(因狀附金錢借貸契約書債務人借貸金額與本票票面金
額不相符,並說明不相符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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