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54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江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及
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壹拾玖元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叁佰捌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
元整,並約定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7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乙份可證。依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十五萬元
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
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依借款約定書第八
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
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
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點479
(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及按月給付新臺幣900元
之違約金。
㈣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8月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
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9月起,分80期,利
率5.88%,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
全部清償為止。
㈤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債權⑴
信用貸款192,613元(占協商債權0.5149)、債權⑵現金卡5
9,955元(占協商債權0.1603)、債權⑶信用卡121,479元(
占協商債權0.3248),總債權金額為374,047元,惟詎料前
開債務協商並未依約履行,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
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㈥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㈦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
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25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景輝 │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7% │
│ │165484│ │2月0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景輝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1519 │ │9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098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20% │
│ │ │ │2月04日起 │8月31日止 │ │
├──┼───┼─────┼──────┼──────┼───────┤
│ 003│新臺幣│江景輝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04388│ │9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098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19.99% │
│ │ │ │2月04日起 │8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景輝 │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5484│ │1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江景輝 │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 │1,200元 │
│ │104388│ │2月04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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