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229號
債 權 人 利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香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華力營
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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