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902號
TCDV,109,司促,31902,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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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雅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
  九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
  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雅蕙於民國91年2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
   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4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2
   9,847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
   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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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