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761號
TCDV,109,司促,31761,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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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7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張榮賢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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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