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71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原債務人魏歆純民國109年3、4月每月薪資數額之資
料。
㈡確認利息數額新臺幣2092元是否正確?(按法院發移轉命
令後,於移轉之債權範圍內,有使執行債權消滅之效力,
,具有代物清償之效果,縱債權人嗣未獲清償,其已消滅
之執行債權亦不能再行回復。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計算書
係計算至109年10月13日止之利息,與上開說明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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