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602號
債 權 人 王張金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旻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蔡旻錡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