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602號
TCDV,109,司促,31602,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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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602號
債 權 人 王張金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旻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蔡旻錡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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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