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596號
TCDV,109,司促,31596,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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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596號
債 權 人 陳仁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錫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已提出可不用重
   複提出)。
  ㈡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兩造前已成立調解(本院109年度司沙簡調字第96號),則
   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理由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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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