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596號
債 權 人 陳仁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錫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已提出可不用重
複提出)。
㈡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兩造前已成立調解(本院109年度司沙簡調字第96號),則
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理由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