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500號
TCDV,109,司促,31500,2020103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500號
債 權 人 金禾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育諄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 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林育諄未清償借款,且已於民國109 年6月17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未表 明林育諄之繼承人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裁定 命於5日內補正「陳報本件債務人為何?(林育諄之繼承人為 何?);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林育諄除戶戶籍謄 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林育諄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 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 分之二十之依據(本件如依借貸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 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釋明利息自109年7月1日起 算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15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1/1頁


參考資料
金禾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