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500號
債 權 人 金禾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育諄」、林育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林育諄已於109年6月17日死亡,不具當事人能力,不應
列為本件債務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陳報本件債務人為何?(林育諄之繼承人為何?)。
㈢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林育諄除戶戶籍謄本、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林育諄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
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㈣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本件
如依借貸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
㈤釋明利息自109年7月1日起算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