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461號
TCDV,109,司促,31461,2020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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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61號
債 權 人 周方岳 

債 務 人 施志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
  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10月13日裁定命5日內補正:「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15日送
  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本院無從確認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為何,債權人就請求利
  息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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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