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61號債 權 人 周方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志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