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455號
TCDV,109,司促,31455,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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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55號
債 權 人 三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堅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昭璋即勝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811,321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
   債務人尚欠818,632元不符)
  ㈢提出債務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承攬工程合
   約書影本或積欠工程款之資料)
  ㈣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
   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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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