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450號
TCDV,109,司促,31450,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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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50號
債 權 人 林義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聯發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投資標的權利、產權等亦轉讓予非本專案投資相關第三
  人即專案投資合約書協議已給付不能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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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聯發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