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50號
債 權 人 林義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聯發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投資標的權利、產權等亦轉讓予非本專案投資相關第三
人即專案投資合約書協議已給付不能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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