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301號
債 權 人 尚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均發科技有限公司、許容鳳、徐海文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均發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許容鳳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請提出債務人徐
海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若當事人已更名,應具狀陳報
㈡臺端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計算式誤載為月租6,880
元,總金額為29,813元,與聲請金額不符,應具狀更正上
述二者及當事人欄,並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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