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035號
TCDV,109,司促,31035,2020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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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35號
債 權 人 江庭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奕璂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奕璂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 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8年12月5日,一再催索,債務人置 之不理,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清償云云。三、惟查,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證據資料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帳 號1070-765-766461為債務人陳奕璂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存 摺封面影本)。㈡陳報本件債務人正確借款金額為何?(因請 求原因事實記載借款4萬元與轉帳明細表共6萬元不相符)。 ㈢陳報債務人還款金額為何?㈣提出轉出帳號6019-765-627 839為債權人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此項裁 定已於109年10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 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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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