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546號
TCDV,109,司促,30546,2020101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6號
債 權 人 蔣麒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延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列明債務人應給付人民幣701,555元之一半之計算式(須
   列出債務人原應給付之投資款、已給付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