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6號
債 權 人 蔣麒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延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列明債務人應給付人民幣701,555元之一半之計算式(須
列出債務人原應給付之投資款、已給付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