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653號
TCDV,109,司促,29653,2020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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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65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宗立元隆養菌園農場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宗立元隆養菌園農場發支付命 令,惟元隆養菌園農場之組織型態係獨資,其現任負責人已 非戴宗立,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元隆養菌園農場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因元隆養菌園農場為獨資之自然人農場,其負責人已更改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究為戴宗立元隆養菌園農場?」 ,債權人嗣補正元隆養菌園農場之現任負責人為戴天機,並 提出臺中市取得農場登記證之農糧類農場名單為證,為另一 權利主體,債權人對債務人戴宗立元隆養菌園農場聲請發 支付命令,洵屬無據,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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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