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699號
債 權 人 黃欽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平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土地分管契約書影本。㈢ 陳報48,960元之計算式。㈣提出預墊土地代書費2,000元及 測量費用2,000元之收據影本。㈤提出臺中市○○區○○段0 00○000○地號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債權人雖於同 年9月22具狀補正,但仍未提出分管契約書影本,且共有臺 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者非債務人王平雄,而係鴻 仁實業有限公司,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土地債 權人所提出之證據與所陳述之事實不符,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