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職災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539號
TCDV,109,勞補,539,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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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39號
原   告 葉權儇 

法定代理人 劉羿伶 
被   告 礽豐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瑞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為促進程序之進行,請原告提供受理系爭車禍事故之警察機
  關、相關訴訟案件字號等資料。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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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礽豐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