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39號
原 告 葉權儇
法定代理人 劉羿伶
被 告 礽豐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瑞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為促進程序之進行,請原告提供受理系爭車禍事故之警察機
關、相關訴訟案件字號等資料。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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