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劉 臻
被 告 黃翠屏
許世勳即艾微服飾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主張被告黃翠屏為
艾微服飾店之共同合夥人,惟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
,艾微服飾店並非「合夥」而係「獨資」。則本件原告之雇
主為何人未據特定,如雇主為「許世勳即艾微服飾店」,請
補正關於「黃翠穎」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黃翠屏
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72,926元);如雇主為「黃翠屏」
,請補正關於「許世勳即艾微服飾店」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
求權基礎(許世勳即艾微服飾店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
72,926元)。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則駁回原告該部分之
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