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57號
TCDV,109,勞補,357,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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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劉 臻 
被   告 黃翠屏 
      許世勳即艾微服飾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主張被告黃翠屏
  艾微服飾店之共同合夥人,惟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
  ,艾微服飾店並非「合夥」而係「獨資」。則本件原告之雇
  主為何人未據特定,如雇主為「許世勳即艾微服飾店」,請
  補正關於「黃翠穎」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黃翠屏
  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72,926元);如雇主為「黃翠屏
  ,請補正關於「許世勳即艾微服飾店」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
  求權基礎(許世勳即艾微服飾店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
  72,926元)。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則駁回原告該部分之
  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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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