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20號
TCDV,109,勞補,320,2020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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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吳清成 
被   告 旭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查系爭薪資債權依109年9月17日陳報狀所
  載為自 109年5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每月薪資新臺幣
  (下同)23,8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119,000元(計
  算式:23,800元×5個月=1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 1,00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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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