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蔡秀眉
相 對 人 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豊林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九年三月四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342E0073)調解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7年8月份工資差額至108年7月份工資差額及勞退新制6%應提繳金額,共計新臺幣42萬元,自109年9月份至110年8月份止,以1個月為1期,分12期給付,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勞方新臺幣3萬5000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1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關於新臺幣42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民國 109年3月4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 給付勞方107年8月份工資差額至108年7月份工資差額及勞退 新制6%應提繳金額,共計新臺幣42萬元,自109年9月份至 110年8月份止,以1個月為1期,分12期給付,按月於每月25 日給付勞方新臺幣3萬5000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 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1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 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並未履行上 開調解結果第1項所示給付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結果第1項所示給付金額42萬 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 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342E0073)在卷可稽,足認相 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
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第1 項所示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附件: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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