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25號
原 告 張秐浿
訴訟代理人 王將叡律師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彭國瑋
陳昱伶
蔡耀瑩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相字第1800號○○○相驗事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保險人○○○於民國108年9月23日猝死,○○○之死因尚未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之認定,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偵查 事件終結,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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