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朱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000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000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