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16號
TCDV,108,重家繼訴,16,2020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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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朱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000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000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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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