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963號
TCDV,108,訴,3963,2020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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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63號
上 訴 人 台灣多利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儷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恒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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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多利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