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63號
上 訴 人 台灣多利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儷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恒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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