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80號
原 告 陳志生
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律師
被 告 陳湯衛
陳継忠
薛雪萍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換秋
被 告 張文進
温張雪
盧阿碧
張益銘
張郡庭
江文鈴
張盟宗
張玉佩
張明祐
兼上九人
訴訟代理人 張益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四行關於「陳湯衡」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湯衛」;又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附圖二即」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