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43號
上 訴 人 鄭紅玉
視同上訴人 林志賢
李啓耀
林家裕
方圓
被上訴人 林隆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蓓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