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6號
上 訴 人 鼎均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麒
上 訴 人 睿丞人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麒
上 訴 人 陳奇龍
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黃瑞玉間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
17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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