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劉亮宏
訴訟代理人 劉宇哲
被 告 百達富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友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5日下午4時在 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於5日內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陳聖鈞之委任書。三、請被告陳報何時收受原告起訴狀繕本。
四、請兩造於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百達富裔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 任委員是否已異動?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 訴訟,被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