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8年度,31號
TCDV,108,家訴,31,2020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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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周麗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詒欣林智宏林展宇間履行離婚協議
等事件,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
件係對於履行離婚協議等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依家事事件法第44條之規定,適用上訴程序,又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
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新台幣1142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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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