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8年度,31號
TCDV,108,家訴,31,20201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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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31號
原   告 林詒欣 

      林智宏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展宇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被   告 周麗麗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移轉登記予原告林詒欣林智宏各2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移轉登記予原告林詒欣林智宏2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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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