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267號
TCDV,108,勞訴,267,202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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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原   告 阿迪(ADI DEPUTRA)

      蒂拉(DELLA SINTIA MAYANG SARI

      迪丁(DIDIN HALIDIN)

      杜亞納(DURYANA)

      德微(DWIFATKHUR ROHMAN

      可欣(KHOSIM NURSEHA)

      發立斯(M.FARRIJ AJIL NASR)

      亞胡比(MH.YAHUBI ABUN BASAR)

      伊諾(MOHAMAD IBNU SYAHIDDIN ASYARI)

      莫哈馬(MOHAMAD ULIL ALBAB)

      菲克利(MUHAMAD FIKRI)

      歐甘(MUHAMMAD OGAN)

      李其(RIKI BAYU SAPUTRA

      西帝(SITI AMINAH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建國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山
複 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吳翠華
被   告 世新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定有明 文。本院前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7727、7815、9574號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 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109年5 月5日裁定命在前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查該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 偵字第7727、7815、9574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電話紀錄表 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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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新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