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原 告 謝文華 許仁豪 張仁行 林明泉 徐忠義 張弘岳 江晉緯 陳彥欽 吳國興 賴文和 廖慶炎 偕斐喻(即偕萬山之繼承人)原 告 偕嘉桓(即偕萬山之繼承人)兼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鄧慧鵑(即偕萬山之繼承人)原 告 盧燈讚 原 告 紀振義 上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複代理 人 潘彥瑾律師被 告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部分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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