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7年度,17號
TCDV,107,重勞訴,17,2020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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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謝文華 
      許仁豪 
      張仁行 
      林明泉 
      徐忠義 
      張弘岳 
      江晉緯 
      陳彥欽 
      吳國興 
      賴文和 
      廖慶炎 
      偕斐喻(即偕萬山之繼承人)

原   告 偕嘉桓(即偕萬山之繼承人)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鄧慧鵑(即偕萬山之繼承人)

原   告 盧燈讚 

原   告 紀振義 
上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複代理 人 潘彥瑾律師
被   告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部分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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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