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81號
原 告 葉庭妤
廖志峰
王詩如
張美如
蕭宇辰
屈麗旻
陳亞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介山律師
被 告 大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忠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 人 黃鈴育律師
劉采鑫
賴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給付附表一所示原告如附表一「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附表三所示原告各以附表三「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三「免假執行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附表三所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葉庭妤等7人(以下合稱原告葉庭妤等人)分別於民國 103年6月起不同時間購買被告興建之大山映高鐵社區房屋, 分別為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所有權人原告葉 庭妤,下稱系爭59號房屋)、臺中市○○區○○○○路00巷 0弄0號房屋(所有權人原告廖志峰及王詩如,下稱系爭6號 房屋)、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所有權人原告 張美如,下稱系爭45號房屋)、臺中市○○區○○○○路00
巷0弄00號房屋(所有權人原告蕭宇辰,下稱系爭28號房屋 )、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所有權人原告屈麗 旻,下稱系爭65號房屋)、臺中市○○區○○○○路00號房 屋(所有權人原告陳亞庭,下稱系爭55號房屋)。原告葉庭 妤等人入住後,陸續發現房屋之瑕疵,隨即通知被告,被告 知悉後曾進行修補,卻未能回復。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30 日大山映高鐵社區召開第一屆第一次區分所有人會議時,承 認且同意延長保固期間,但因瑕疵持續擴大,原告葉庭妤等 人一再通知被告,卻未獲置理,原告葉庭妤等人已依民法第 354條、356條、359條等規定,行使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請求減少價金;又被告交付之房屋,原告葉庭妤等人均已清 楚、明確指出房屋之瑕疵,且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 會鑑定(不含原告陳亞庭所有之系爭55號房屋),於108年9 月3日做成鑑定報告(107中土鑑發字第410-07號,下稱系爭 鑑定報告),則原告葉庭妤等人所有之房屋因各有後述瑕疵 ,造成原告葉庭妤等人之損害,而被告無法證明其無不可歸 責之事由,故原告葉庭妤等人依民法第227條準用同法第231 條規定,請求被告修補,但因被告數次修補皆無法符合債之 本旨,原告葉庭妤等人依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下列房屋修復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一)原告葉庭妤部分:
1.被告於105年7月31日點交系爭59號房屋,原告葉庭妤於同年 10月17日入住後,發現房屋有下列瑕疵:
①系爭鑑定報告鑑定項目:
⑴2樓天花板滲水。
⑵3樓主臥廁所馬桶滲水。
⑶3樓主臥廁所前之超耐磨木質地板不平整。
⑷廁所明鏡(1-4樓浴室明鏡生鏽)。
⑸欄杆鏽蝕(3樓、5樓)。
⑹磁磚破裂-3樓浴缸外壁磁磚破裂及洗手台破裂。 ⑺配電等設備生鏽(1樓電箱、信箱、天然氣箱、用電開關生 鏽)。
②未經鑑定部分:
⑴2樓廁所大理石地面不平整及接縫處變大。
⑵門窗嚴重風切(1-5樓門窗非氣密式)。
⑶牆壁龜裂(1-4樓牆壁多處龜裂)。
⑷窗角裂縫(1-4樓窗角裂縫)。
⑸樓梯裂縫(1樓樓梯裂縫)。
2.原告葉庭妤為維修、改善系爭59號房屋之瑕疵,經廠商估價 後,就「保護工程」(一至三樓樓梯及走道、地板保護)、
「三至四樓浴廁拆除復原更新含清運工程」、「氣密門換修 」部分,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2樓浴室翻修 」、「室內翻修之其餘工程」部分,費用為148,150元;「2 樓客廳天花板、3樓浴室外牆壁壁癌工程」及「其他工程」 部分,費用34,500元;原告葉庭妤為修繕被告所致系爭59號 房屋之瑕疵,總計需支出482,650元。
(二)原告廖志峰、王詩如部分:
1.被告於104年12月6日點交系爭6號房屋,原告廖志峰、王詩 如於105年5月1日入住後,發現房屋有下列瑕疵: ①系爭鑑定報告鑑定項目:
⑴3樓主臥浴室壁癌。
⑵3樓木地板受潮翹起。
⑶廁所明鏡(4樓浴室明鏡黑斑)。
⑷欄杆鏽蝕(3樓前陽台欄杆生鏽)。
②未經鑑定部分:
⑴4樓前臥室窗台滲水。
⑵5樓樓梯間滲水。
⑶牆壁龜裂(1-4樓壁面龜裂)。
2.原告廖志峰、王詩如為維修、改善系爭6號房屋之瑕疵,經 廠商估價後,就「一至五樓全棟油漆(含裂縫批土)」、「 四樓前窗台防水抓漏」、「樓外牆防水處理」部分,費用為 99,000元;「三樓浴室抓漏檢視室內管路與地面漏水處理」 部分,費用為223,000元;「超耐磨地板、矽利康、起步條 」部分,費用為36,215元;原告廖志峰、王詩如為修繕被告 所致系爭6號房屋之瑕疵,總計需支出358,215元。(三)原告張美如部分:
1.被告於104年11月點交系爭45號房屋,原告張美如隨即將房 屋出租,不知有瑕疵,係於105年10月收到被告通知召開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會中提到被告點交之房屋有漏水及嚴重瑕 疵,原告張美如始經承租人同意進屋檢查,發現下列瑕疵: ①系爭鑑定報告鑑定項目:
⑴1樓天花板滲水(來自2樓廁所滲水)。
⑵2樓廁所滲水(致1樓天花板滲水)。
⑶2樓天花板滲水(來自3樓廁所滲水)。
⑷3樓浴室滲水(致2樓天花板滲水)。
⑸3樓主臥地板嚴重滲水(致2樓天花板)及木地板翹起。 ⑹4樓浴室滲水。
⑺廁所明鏡(3樓、4樓廁所明鏡鏽蝕)。
⑻欄杆鏽蝕(3樓陽台、5樓)。
⑼配電等設備生鏽(1樓電箱、信箱、天然氣箱、用電開關生
鏽)。
②未經鑑定部分:
⑴門窗嚴重風切(1-5樓門窗非氣密式)。
⑵牆壁龜裂(1-4樓牆壁多處龜裂)。
⑶窗角裂縫(1-4樓窗角裂縫)。
2.原告張美如為維修、改善系爭45號房屋之瑕疵,經廠商估價 後,就「三、四樓各1樘共2樘氣密門換裝」部分,費用為57 ,600元;「三、四樓浴室漏水,整個敲掉重做」部分,費用 為223,000元(不含發票,如需另加5%);「2樓房間浴室 翻修」、「3樓房間浴室翻修」、「4樓房間浴室翻修」及「 室內翻修其餘工程」部分,費用為582,100元;原告張美如 為修繕被告所致系爭45號房屋之瑕疵,總計需支出862,700 元。
(四)原告蕭宇辰部分:
1.被告於104年10月點交系爭28號房屋,原告蕭宇辰於105年3 月6日入住後,發現房屋有下列瑕疵:
①系爭鑑定報告鑑定項目:
⑴2樓浴廁漏水。
⑵3樓主臥室廁所漏水。
⑶3樓主臥室牆面有一整圈壁癌(廁所牆自地上算起,於5公 分處)。
⑷3樓主臥室木地板不平整(因浴室漏水造成)。 ⑸廁所明鏡(1-4樓廁所明鏡黴斑)。
②未經鑑定部分:
⑴3樓主臥室浴缸側壁洩水不良。
⑵門窗嚴重風切(1-5樓門窗非氣密式)。
2.原告蕭宇辰為維修、改善系爭28號房屋之瑕疵,就「一、二 樓廁所的洩水坡度,須地板打除防水安裝」部分,每樓層所 需費用為27,050元,二間共計54,100元;「三、四樓浴廁漏 水、壁癌整層全敲重做」部分,費用為223,000元(不含發 票,如需另加5%);「2樓房間浴室翻修」、「3樓房間翻 修」部分,費用為194,150元;原告蕭宇辰為修繕被告所致 系爭28號房屋之瑕疵,總計需支出471,250元。(五)原告屈麗旻部分:
1.被告於104年12月點交系爭65號房屋,原告屈麗旻於105年2 月入住後,發現房屋有下列瑕疵:
①系爭鑑定報告鑑定項目:
⑴3樓浴廁滲水
⑵3樓主臥滲水木地板翹起
②未經鑑定部分:
⑴2樓浴廁未施作洩水坡度(嚴重積水)。
⑵門窗嚴重風切(1樓、5樓鋁門窗非氣密)。 ⑶牆壁龜裂(1樓樓梯、落地窗牆壁嚴重龜裂,2樓廚房牆壁 龜裂)。
⑷配電等設備生鏽(騎樓配電箱、電源總開關生鏽)。 2.原告屈麗旻為維修、改善系爭65號房屋之瑕疵,經廠商估價 後,就「浴室整修工程(含拆除、泥作、石材、衛浴設備及 天花板工程)」、「壁癌工程」、「木地板工程」及「其他 工程」部分,費用為240,750元;則原告屈麗旻為修繕被告 所致系爭65號房屋之瑕疵,需支出240,750元。(六)原告陳亞庭部分:
1.被告於105年1月點交系爭55號房屋後,未交付「水」的竣工 圖,原告陳亞庭並發現房屋有下列瑕疵(原告陳亞庭就房屋 瑕疵項目未聲請鑑定):
①2樓廁所地上磁磚裂對半及空心。
②2樓廁所無洩水坡度。
③3樓主臥廁所乾區沖洗滲水。
④3樓廁所與樓梯共同牆壁癌。
⑤3樓主臥廁所浴缸擺放錯誤,浴缸外圍無法洩水(致清潔困 難)。
⑥3樓廁所無洩水坡度。
⑦門窗嚴重風切(1樓前門、2樓、頂樓鋁門窗非氣密)。 ⑧廁所明鏡(1-4樓廁所鏡子鏽蝕)。
⑨欄杆鏽蝕(3樓及頂樓欄杆生鏽)。
⑩配電等設備生鏽(1樓騎樓配電箱、信箱、天然氣箱、用電開 關生鏽)。
2.原告陳亞庭為維修、改善系爭55號房屋之瑕疵,經廠商估價 後,就「2樓房間浴室翻修」、「3樓房間浴室翻修」部分, 費用為302,900元;則原告陳亞庭為修繕被告所致系爭55號 房屋之瑕疵,需支出302,900元。
二、原告葉庭妤等人發現房屋瑕疵後,即通知被告,並提出當時 材料價格,請專業工程廠商就瑕疵部分進行估價,則修復費 用應以原告葉庭妤等人發現瑕疵當時認定之材料價格為計算 ,且修復費用不應計算折舊。
三、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葉庭妤482,6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廖志峰、王詩如358,215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告張美如862,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四)被告應給付原告蕭宇辰471,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五)被告應給付原告屈麗旻240,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六)被告應給付原告陳亞庭302,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抗辯:
一、原告葉庭妤等人均已違反民法第356條買受人從速檢查之義 務,而喪失瑕疵擔保請求權;即便原告葉庭妤等人即時通知 被告房屋之瑕疵,卻未於6個月期間內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 ,依民法第365條規定,原告葉庭妤等人之請求權均已消滅 :
(一)原告葉庭妤於105年10月17日遷入系爭59號房屋時,即已發 現房屋瑕疵,且其瑕疵均非無法立即發現(如漏水、龜裂) ,則至原告葉庭妤起訴時,已經過近2年期間,原告葉庭妤 顯有違買受人之從速檢查義務,而喪失瑕疵擔保請求權;縱 使原告葉庭妤即時通知被告修繕,卻未於6個月期間內行使 請求權,其權利亦已消滅。
(二)原告廖志峰、王詩如於105年5月1日遷入系爭6號房屋時,即 已發現房屋瑕疵,且其瑕疵均非無法立即發現(如漏水、龜 裂),則至原告廖志峰、王詩如起訴時,已超過2年,原告 廖志峰、王詩如顯有違買受人之從速檢查義務,而喪失瑕疵 擔保請求權;縱使原告廖志峰、王詩如即時通知被告修繕, 卻未於6個月期間內行使請求權,其權利亦已消滅。(三)原告張美如於105年10月經通知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至 遲於該時即已發現房屋瑕疵,且其瑕疵均非無法立即發現( 如漏水、龜裂),則至原告張美如起訴時,已經過近2年期 間,原告張美如顯有違買受人之從速檢查義務,而喪失瑕疵 擔保請求權;縱使原告張美如即時通知被告修繕,卻未於6 個月期間內行使請求權,其權利亦已消滅。
(四)原告蕭宇辰於105年3月6日遷入系爭28號房屋時,即已發現 房屋瑕疵,且其瑕疵均非無法立即發現(如漏水、龜裂), 則至原告蕭宇辰起訴時,已超過2年,原告蕭宇辰顯有違買 受人之從速檢查義務,而喪失瑕疵擔保請求權;縱使原告蕭 宇辰即時通知被告修繕,卻未於6個月期間內行使請求權, 其權利亦已消滅。
(五)原告屈麗旻於105年2月遷入系爭65號房屋時,即已發現房屋 瑕疵,且其瑕疵均非無法立即發現(如漏水、龜裂),則至
原告屈麗旻起訴時,已超過2年,原告屈麗旻顯有違買受人 之從速檢查義務,而喪失瑕疵擔保請求權;縱使原告屈麗旻 即時通知被告修繕,卻未於6個月期間內行使請求權,其權 利亦已消滅。
(六)原告陳亞庭於105年1月即已發現房屋瑕疵,且其瑕疵均非無 法立即發現(如漏水、龜裂),則至原告陳亞庭起訴時,已 超過2年期間,原告陳亞庭顯有違買受人之從速檢查義務, 而喪失瑕疵擔保請求權;縱使原告陳亞庭即時通知被告修繕 ,卻未於6個月期間內行使請求權,其權利亦已消滅。二、原告葉庭妤等人提出之估價單據均概括籠統,無法與其主張 之房屋瑕疵為對應,另就房屋瑕疵項目,被告抗辯如下:(一)原告葉庭妤所有之系爭59號房屋:
1.系爭鑑定報告鑑定項目:
①就2樓天花板滲水、3樓主臥廁所馬桶滲水、3樓主臥廁所前 之超耐磨木質地板不平整部分,系爭鑑定報告並未表示含水 率高即減損房屋價值,亦未認定壁癌成因為浴室放水所致, 且未認定房屋有漏水之狀況,故無法證明被告有違反契約或 法令,亦無從證明瑕疵與被告有關。
②廁所明鏡(1-4樓浴室明鏡生鏽):生鏽之因為潮濕,而潮濕 之成因眾多,使用者習慣、天氣或環境等均有影響,無法證 明與被告有關。
③欄杆鏽蝕(3樓、5樓):符合一般建築常態,係自然氧化造成 ,非屬瑕疵,與被告無涉,亦不可歸責被告。
④磁磚破裂(3樓浴缸外壁磁磚破裂及洗手台破裂):外力所致 ,非屬瑕疵,與被告無涉,亦不可歸責被告。
⑤配電等設備生鏽(1樓電箱、信箱、天然氣箱、用電開關生鏽 ):系爭鑑定報告未顯示有此瑕疵,成因是否被告所致,尚 有疑慮,原告應舉證說明與被告有關。
2.下列未經鑑定項目,均與被告無涉:
①2樓廁所大理石地面不平整及接縫處變大。
②門窗嚴重風切(1-5樓門窗非氣密式)。
③牆壁龜裂(1-4樓牆壁多處龜裂)、窗角裂縫(1-4樓窗角裂縫) 、樓梯裂縫(1樓樓梯裂縫)。
(二)原告廖志峰、王詩如所有之系爭6號房屋: 1.系爭鑑定報告鑑定項目:
①就3樓主臥浴室壁癌、3樓木地板受潮翹起部分,系爭鑑定報 告並未表示含水率高即減損房屋價值,亦未認定壁癌成因為 浴室放水所致,且未認定房屋有漏水之狀況,故無法證明被 告有違反契約或法令,亦無從證明瑕疵與被告有關。 ②廁所明鏡(4樓浴室明鏡黑斑):生鏽之因為潮濕,而潮濕之
成因眾多,使用者習慣、天氣或環境等均有影響,無法證明 與被告有關。
③欄杆鏽蝕(3樓前陽台欄杆生鏽):符合一般建築常態,係自 然氧化造成,非屬瑕疵,與被告無涉,亦不可歸責被告。 2.下列未經鑑定項目,均與被告無涉:
①4樓前臥室窗台滲水、5樓樓梯間滲水。
②牆壁龜裂(1-4樓壁面龜裂)。
(三)原告張美如所有之系爭45號房屋:
1.系爭鑑定報告鑑定項目:
①就1樓天花板滲水(來自2樓廁所滲水)、2樓廁所滲水(致1樓 天花板滲水)、2樓天花板滲水(來自3樓廁所滲水)、3樓浴室 滲水(致2樓天花板滲水)、3樓主臥地板嚴重滲水(致2樓天花 板)及木地板翹起、4樓浴室滲水部分,系爭鑑定報告並未表 示含水率高即減損房屋價值,亦未認定壁癌成因為浴室放水 所致,且未認定房屋有漏水之狀況,故無法證明被告有違反 契約或法令,亦無從證明瑕疵與被告有關。
②廁所明鏡(3樓、4樓廁所明鏡鏽蝕):生鏽之因為潮濕,而潮 濕之成因眾多,使用者習慣、天氣或環境等均有影響,無法 證明與被告有關。
③欄杆鏽蝕(3樓陽台、5樓):符合一般建築常態,係自然氧化 造成,非屬瑕疵,與被告無涉,亦不可歸責被告。 ④配電等設備生鏽(1樓電箱、信箱、天然氣箱、用電開關生鏽 ):符合一般建築常態,係自然氧化造成,非屬瑕疵,與被 告無涉,亦不可歸責被告。
2.下列未經鑑定項目,均與被告無涉:
①門窗嚴重風切(1-5樓門窗非氣密式)。
②牆壁龜裂(1-4樓牆壁多處龜裂)、窗角裂縫(1-4樓窗角裂縫) 。
(四)原告蕭宇辰所有之系爭28號房屋:
1.系爭鑑定報告鑑定項目:
①就2樓浴廁漏水、3樓主臥室廁所漏水、3樓主臥室牆面有一 整圈壁癌(廁所牆自地上算起,於5公分處)、3樓主臥室木地 板不平整(因浴室漏水造成)部分,系爭鑑定報告並未表示含 水率高即減損房屋價值,亦未認定壁癌成因為浴室放水所致 ,且未認定房屋有漏水之狀況,故無法證明被告有違反契約 或法令,亦無從證明瑕疵與被告有關。
②廁所明鏡(1-4樓廁所明鏡黴斑):生鏽之因為潮濕,而潮濕 之成因眾多,使用者習慣、天氣或環境等均有影響,無法證 明與被告有關。
2.下列未經鑑定項目,均與被告無涉:
①3樓主臥室浴缸側壁洩水不良。
②門窗嚴重風切(1-5樓門窗非氣密式)。
(五)原告屈麗旻所有之系爭65號房屋:
1.系爭鑑定報告鑑定項目:
①就3樓浴廁滲水、3樓主臥滲水木地板翹起部分,系爭鑑定報 告並未表示含水率高即減損房屋價值,亦未認定壁癌成因為 浴室放水所致,且未認定房屋有漏水之狀況,故無法證明被 告有違反契約或法令,亦無從證明瑕疵與被告有關。 2.下列未經鑑定項目,均與被告無涉:
①2樓浴廁未施作洩水坡度(嚴重積水)。
②門窗嚴重風切(1樓、5樓鋁門窗非氣密)。 ③牆壁龜裂(1樓樓梯、落地窗牆壁嚴重龜裂,2樓廚房牆壁龜 裂)、配電等設備生鏽(騎樓配電箱、電源總開關生鏽)。(六)原告陳亞庭所有之系爭55號房屋(未聲請鑑定): 原告陳亞庭未提出客觀證據證明房屋確有瑕疵及瑕疵係被告 所致,且報價單之修繕項目與原告陳亞庭主張之瑕疵是否一 致,原告均未舉證,被告否認系爭55號房屋具有瑕疵。三、系爭鑑定報告中之報價均無將工料比分拆,更無就建築材料 部分計算折舊,金額顯有疑義,且系爭鑑定報告估算之費用 ,僅為房屋修補費用,與是否為房屋瑕疵或可歸責於被告無 涉。
四、並聲明:(一)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二)如受不 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於103年間分別出售預售屋(興建完成後門牌號碼即為 後述大山映高鐵社區之各房屋)予原告葉庭妤等人(其中原 告葉庭妤為系爭59號房屋;原告廖志峰、王詩如為系爭6號 房屋;原告張美如為系爭45號房屋;原告蕭宇辰為系爭28號 房屋;原告屈麗旻為系爭65號房屋;原告陳亞庭為系爭55號 房屋),前揭各房屋興建完成後,被告將前揭各房屋點交並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葉庭妤等人(其中系爭59號房屋於10 5年7月間點交原告葉庭妤;系爭6號房屋於104年12月間點交 原告廖志峰、王詩如;系爭45號房屋於104年11月間點交原 告張美如;系爭28號房屋於104年10月間點交原告蕭宇辰; 系爭65號房屋於104年12月點交原告屈麗旻;系爭55號房屋 於105年1月點交原告陳亞庭)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 原告葉庭妤等人各與被告簽立之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在卷可 按,堪認屬實。
二、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 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
致者,出賣人除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 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亦即此際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 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形成請求權競合之關係,當事人得 擇一行使之。又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 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22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項請求權,應適用民法 第125條一般請求權15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並無買賣物之瑕 疵擔保等有關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檢查通知義務)、第365 條(請求權行使期間)等規定之適用。再者,不完全給付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乃屬原來給付義務之變形與延長,出賣人應 予排除、修補瑕疵並重行提出給付。若債權人已證明有債之 關係存在,並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有損害,即得請求債 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倘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 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自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未能舉證 證明,即不能免責。經查:
㈠原告葉庭妤、廖志峰、王詩如、張美如、蕭宇辰、屈麗旻部 分:
原告葉庭妤、廖志峰、王詩如、張美如、蕭宇辰、屈麗旻主 張被告交付其等上址各該房屋,未依債之本旨而有前揭經系 爭鑑定報告鑑定項目之瑕疵及未經鑑定項目之瑕疵,為被告 所否認,經查:
⒈原告葉庭妤、廖志峰、王詩如、張美如、蕭宇辰、屈麗旻主 張前揭未經鑑定項目部分,固據其等提出估價單、現場相片 、追加修繕報價單等件為證,惟其等所舉前揭估價單、報價 單之修繕項目,除無從逕認確與其等前揭主張之瑕疵互為一 致外,且經本院勘驗上址各該房屋並依其等所指位置拍攝之 現場相片(見本院107年9月27日勘驗筆錄及所附現場相片) ,顯難逕認造成該等現況情形之成因為何,且其等前揭主張 ,亦未經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等專業之鑑定機構鑑定其確切 成因究係為何,於此情形,自無從逕認被告交付其等之上址 各該房屋,有何未依債之本旨而交付瑕疵之物或該等瑕疵確 係因被告所致之情事。是原告葉庭妤、廖志峰、王詩如、張 美如、蕭宇辰、屈麗旻以上址各該房屋,存有前揭未經鑑定 項目之瑕疵且該等瑕疵係因被告所致為由,據此依買賣物之 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對被告之 本件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⒉經系爭鑑定報告鑑定項目部分:
經本院勘驗上址各該房屋並依原告葉庭妤、廖志峰、王詩如 、張美如、蕭宇辰、屈麗旻所指位置拍攝之現場相片(見本 院107年9月27日勘驗筆錄及所附現場相片),本院並依原告
葉庭妤、廖志峰、王詩如、張美如、蕭宇辰、屈麗旻聲請而 囑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原告葉庭妤、廖志 峰、王詩如、張美如、蕭宇辰、屈麗旻所列項目是否存在, 其成因為何,有無減損上址各該房屋即系爭標的之價值效用 或係符合一般建築常規,如需修復,其各項修復之合理費用 為何。該公會鑑定結果如下,有系爭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 堪認經該公會鑑定有減損系爭標的價值而須支出修復費用之 項目部分,確屬瑕疵;至其餘項目因自然氧化或外力所致而 符合一般建築物之常態部分,則非屬瑕疵:
⑴原告葉庭妤之系爭59號房屋,其中3樓主臥浴廁滲水(致2樓 天花板滲水、壁癌及3樓浴廁外面壁癌)、3樓主臥木地板翹 起均因滲水所致,廁所明鏡(1-4樓浴室明鏡生鏽)則因潮溼 所致,有減損系爭標的價值,修復費用合計為105,771元。 至其餘之欄杆鏽蝕、配電等設備生鏽(1樓電箱、信箱、天然 氣箱、用電開關生鏽)之成因為自然氧化,而3樓浴缸外壁磁 磚破裂及洗手台破裂則係因外力所致,均符合一般建築物之 常態。
⑵原告廖志峰、王詩如之系爭6號房屋:其中3樓主臥浴室壁癌 、3樓木地板受潮翹起均因滲水所致,4樓浴室明鏡黑斑則因 潮溼所致,有減損系爭標的價值,修復費用合計為82,484元 。至其餘欄杆生鏽之成因為自然氧化,符合一般建築物之常 態。
⑶原告張美如之系爭45號房屋:其中1樓天花板(來自2樓廁所 滲水)、2樓天花板(來自3樓廁所滲水)、3樓浴室(致2樓天花 板滲水)、2樓天花板及木地板翹起、4樓浴室均係因滲水所 所,而廁所明鏡(3樓、4樓)鏽蝕則因潮溼所致,有減損系 爭標的價值,修復費用合計為141,463元。至其餘之欄杆鏽 蝕、配電等設備生鏽(1樓電箱、信箱、天然氣箱、用電開關 生鏽)之成因為自然氧化,符合一般建築物之常態。 ⑷原告蕭宇辰之系爭28號房屋:其中2樓浴廁漏水、3樓主臥室 廁所漏水、3樓主臥室牆面有一整圈壁癌(廁所牆自地上算起 ,於5公分處)、3樓主臥室木地不平整之成因均因滲水所致 ,廁所明鏡(1至4樓)黴斑則因潮濕所致,有減損系爭標的 價值,修復費用合計為104,966元。
⑸原告屈麗旻所有之系爭65號房屋:其中3樓浴廁、3樓主臥木 地板翹起之成因均因滲水所致,有減損系爭標的價值,修復 費用合計為79,034元。
且就被告質疑系爭鑑定報告部分,參諸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 109年3月26日(109)中土鑑發字第088-01號復本院之下列 補充鑑定意見(見本院卷二第236、241至243頁):①、含
水率及其差異比例因為用材及工法不同是無法以單一國家標 準來適用,有鑑於此,在本案鑑定報告中皆無以「含水率的 絕對值」來做任何的判定,而是以「對照」、「比較」的為 依據,是以含水率之標準與本鑑定之採用方法無關,本鑑定 也不是採用絕對值評判,而是將比對、對照的結果呈現作為 佐證;②、承第①點之說明,現況在不同區域、不同情況之 對照中都可顯現出其有出現含水率明顯較高的情況;③、鑑 定報告內檢測之含水率皆為當天同天檢測,採用對照組並於 同天檢測即是要消除環境、天候及平常使用習慣之影響的科 學中方法;④、本案檢測之含水率皆為當天同天檢測,採用 對照組並於同天檢測即是要消除環境、天候及平常使用習慣 之影響,此為相對比較值以去除環境差異及不同測量日期差 異等因素;⑤、本鑑定報告並無陳述含水率提升即減少房屋 價值,也沒認定壁癌產生結果是僅受浴室放水所致,而是陳 述依對照組之檢測結果呈現出受測處含水率較高及浴室放水 後含水率較高之現象來佐證在這些區域在跟其他地方比較、 在不同使用情況產生含水率較高的現像;⑥、所收之兩造契 約內無有關含水比例應達標準之約定;⑦、如第①點及第③ 點之說明,本鑑定報告係採對照檢測之方式佐證在不同區域 或不同情況下會有含水率提高喪生防水功能性之情況,而非 以含水率絕對值做為鑑定之依據,是以本問題所指仍是以含 水率絕對值為準之誤解;⑧、本鑑定報告之建議工程價係以 讓含水率會提高之區域恢復原貌為基礎進行估價,其是以施 工手段修復損害,無比例折舊之問題等語,顯見臺中市土木 技師公會就系爭鑑定報告所為之鑑定方法及鑑定結果並無不 當,堪予憑採。此外,再佐以卷附大山映高鐵社區於105年 10月30日召開第1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之會議紀錄(見本院 卷第65至72 頁),可知當時兼括原告葉庭妤等人在內等住 戶參與該次會議時即反映各該房屋之瑕疵問題等情以觀,足 見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前揭鑑定上址各該房屋因滲水、潮溼 之成因,致葉庭妤、廖志峰、王詩如、張美如、蕭宇辰、屈 麗旻受有各須支出前述修復費用之損害,係因被告所為之給 付未依債之本旨所致,堪以認定。此外,被告對於原告葉庭 妤、廖志峰、王詩如、張美如、蕭宇辰、屈麗旻所受之前揭 損害,係屬不可歸責於被告事由所致之有利於己事實,未能 舉證證明,自不能解免其對原告葉庭妤、廖志峰、王詩如、 張美如、蕭宇辰、屈麗旻應負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是原告葉庭妤、廖志峰、王詩如、張美如、蕭宇辰、屈麗旻 依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其等如附表一「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㈡原告陳亞庭部分:
原告陳亞庭主張被告交付之系爭55號房屋,未依債之本旨而 有:①2樓廁所地上磁磚裂對半及空心;②2樓廁所無洩水坡 度;③3樓主臥廁所乾區沖洗滲水;④3樓廁所與樓梯共同牆 壁癌;⑤3樓主臥廁所浴缸擺放錯誤,浴缸外圍無法洩水(致 清潔困難);⑥3樓廁所無洩水坡度;⑦門窗嚴重風切(1樓前 門、2樓、頂樓鋁門窗非氣密);⑧廁所明鏡(1-4樓廁所鏡子 鏽蝕);⑨欄杆鏽蝕(3樓及頂樓欄杆生鏽);⑩配電等設備生 鏽(1樓騎樓配電箱、信箱、天然氣箱、用電開關生鏽)等瑕 疵,致其受有需支出302,900元修復費用之損害,固據原告 陳亞庭提出估價單、現場相片、追加修繕報價單(見本院卷 一第127、262至272、278、279頁)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 ,且經本院勘驗系爭55號房屋現場並依原告陳亞庭所指位置 拍攝之現場相片(見本院107年9月27日勘驗筆錄及所附現場 相片),尚難逕認造成該等現況情形之成因為何,且原告陳 亞庭所舉前揭估價單、報價單之修繕項目,亦難逕認確與原 告陳亞庭前揭主張之瑕疵互為一致外,原告陳亞庭就其前揭 主張,亦未經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等專業之鑑定機構鑑定其 確切成因究係為何,甚且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就其餘原告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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